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孔有、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第二名称:青岛船舶配套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上诉人***、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