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纳宇检测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商辖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宇检测设备(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龙朱洙,经理。
上诉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商初字第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青岛市市南区仰口路9号,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基本买卖协议书》约定的“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效。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基本买卖协议书》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书还栽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3号与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一致。双方该约定管辖地点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被上诉人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