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美国标准三泰有限公司与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青岛市市南区湛山农工商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辖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3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标准三泰有限公司(SantacTechnology,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士菲烈蒙市邮政信箱14913号(POBOX14913,Fremont,CA94539,USA)。
法定代表人**(Mackk.San),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湛山农工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85号C区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青岛东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145-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厂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该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美国标准三泰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故该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该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慧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