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腊民一初字第33号
原告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9261026—5。
住所地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曼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召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21860146—6。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嘎栋片区)南溪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组织机构代码证16366188—2。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3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田会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刀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