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终字第7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史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12日向法院交付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各项费用72511元及案件受理费1617元,共计74128元。故本案执行费1042元,由申请人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