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屹能电子网络有限公司、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恢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屹能电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兰立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王鹰适,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屹能电子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苏1002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