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162号
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鹰适,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罗 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