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省武昌监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06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武昌监狱,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适。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武昌监狱,第三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0106民初5701号;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0)鄂0106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鄂01民终4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湖北省武昌监狱、第三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