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901。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申 斌
审 判 员 万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