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负责人:**,监狱长。
被执行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1003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扣留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97973元【其中本金68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87元(以本金6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75%从2022年4月30日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此后另计)、执行费9286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