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117号
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泉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黄金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7号数字传媒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黄金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