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谌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02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XXXX。
申请执行人:谌庭文,男,XXXX。
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农场江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娇艳。
被执行人:吕贤娇,女,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庭文与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吕贤娇、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中,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