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