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江北监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24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大道***号。
负责人:何选才,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监狱副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新平,湖北省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18日,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法中止该案的审理,于2019年5月29日恢复。原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22元,减半收取37611元,由原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