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1281号
原告:*****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项目一期工程第F10幢5层5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23092351。
法定代表人:夏守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175007XR。
法定代表人:李德坤。
原告*****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原告*****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3元,由原告*****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