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4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02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