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02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6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8月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农场江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鄂1002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万元,利息504万元。截止2018年6月13日止已付400万,尚欠本息704万元以及利息647013元,(暂算至2018年6月13日),案件受理费44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65835元,共计7801868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1868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