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立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博立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大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2民初424号 原告:郑州博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大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东京大道。 负责人:***。 原告郑州博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博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博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