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9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37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华飞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超过该规定十五天的期限。2、一审法院对华飞公司提供的管辖权异议证据资料没有质证,违反审查、审理程序并且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华飞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焦作市迎宾路1908号。3、华飞公司住所地在2016年搬迁至市神州路2688号后的多个案件中,都认可解放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涉原审被告即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故该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