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660号
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迎宾路19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增加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还款、撤诉等一切实体权利,并签署及代收有关法律文书。
被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促进园一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