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244号
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迎宾路1908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男,公司职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华,男,公司职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锋,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