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503民初459号
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迎宾路19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68元,减半收取2,061.34元,由***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