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知民初245号
原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弄22号西五层A、B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坚儿
人民陪审员周珍亦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