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88号
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