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江苏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苏州
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2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202号法律文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