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隆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先云,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金?隆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软件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博科Open9000电子商务套件产品,以及上述软件产品的安装、调试、初始化建账、培训等服务,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合同首款人民币2.5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完成全部的安装工作,未进行调试和初始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软件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首款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未完全履行系因原告没有配合,从而导致工作无法进行。被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博科公司为金?隆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软件安装,对无法正常安装的,需查明原因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金?隆公司应根据该方案予以配合; 二、博科公司应对安装的软件进行运行调试,完成初始化建账的流程演示,对建账过程中需要指导的进行现场指导,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完成建账工作; 三、博科公司对应由金?隆公司完成的全部工作予以指导,帮助其掌握完成的方法,并对字典类信息收集和输入过程中的不当情况予以指导,金?隆公司应掌握的方法为初始化字典类信息输入,含字典信息收集的渠道、范围和规范,输入的方法、位置、范围; 四、博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隆公司安排培训,对各功能模块按说明书顺序进行全程模拟操作培训,操作方法包括登录、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恢复等合同约定的软件包含的功能操作,经培训后金?隆公司参训人员应按照实施顾问的进度安排按时完成初始化内容(包括设置公司基本信息、部门和用户信息及用户权限设置及辅助信息的录入); 五、金?隆公司应在博科公司按约完成上述一至四项所确定的工作之日起七天内,向博科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1.3万元; 六、原《软件合同》2.1、2.2、2.4中“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调整为“自2007年11月21日起”; 七、博科公司应完成其他合同约定或说明书中明确的服务事项,并对说明书中内容不详细或金?隆公司不理解处进行解释; 八、在博科公司进行软件安装、初始化建账、操作人员培训时,金?隆公司应予以配合,双方实现友好合作; 九、其他事项仍应按双方订立的《软件合同》履行。 十、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2007年11月21日生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金?隆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