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煤电有限公司

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427号

原告:潍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街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3681748D。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振兴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215103C。

法定代表人:侯宇刚,董事长。

原告潍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潍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晓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