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民终3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电厂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宗世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斌,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侯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菜园泊村。
法定代表人:王承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煤电公司)、被上诉人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龙热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鲁06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华龙热力公司无责;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龙口煤电公司、海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按照《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要求,将供暖管理职能移交给华龙热力公司,而涉案洼里社区并不在该文件及华龙热力公司接收范围内。只是出于政府协调的原因让华龙热力公司从形式上顶名接收,但实际仅仅是“管理职能”接收,这样才符合“三供一业”的政策要求,而实际“运营维护”是由海丰公司履行。二、洼里社区锅炉是烧煤锅炉,不属于华龙热力公司经营范围,并且锅炉房的产权也不在华龙热力公司,产权以前在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来移交给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海丰公司一直是实际履行主体,而不是华龙热力公司。三、从实际付款上看,海丰公司与龙口煤电公司对电费及其他账目有抵销及对账行为,可见结算及实际合同相对人及义务人均是海丰公司。四、海丰公司与龙口煤电公司之间曾签订过合同编号为GDB2017061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主体是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更加证实电费的支付方是海丰公司,与华龙热力公司无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龙口煤电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7年12月1日,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与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华龙热力公司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涉案的洼里社区等六个社区的供暖移交给华龙热力公司独立运营。2018年9月7日,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由海丰公司对洼里社区供暖,电价按0.6944元/度执行,之后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供电合同。2018年-2019年供暖季由海丰公司运营,2019年10月份,因海丰公司欠债太多,资产被查封,无力继续供暖。2019年10月18日,龙口市财政局召集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龙热力公司、海丰公司协调,形成《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记录》,决定由华龙热力公司利用海丰公司的资质对洼里社区供暖,取暖费由华龙热力公司收取,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海丰公司进行配合。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后,2019年-2020年供暖期产生电费285582.42元未支付给龙口煤电公司。上述一审查明事实,华龙热力公司均予以认可,其依法应承担给付电费义务。二、华龙热力公司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根据2019年10月18日龙口市财政局、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龙热力公司、海丰公司形成的《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记录》可证,华龙热力公司在2019年-2020年供暖期是利用海丰公司资质对洼里社区进行供暖,供暖费由华龙热力公司收取,其为实际受益人和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依法应承担给付电费的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海丰公司未答辩。
龙口煤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华龙热力公司支付龙口煤电公司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电费432051.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32051.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2.依法判令海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华龙热力公司、海丰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如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华龙热力公司三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三方另行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补充协议》,2019年11月8日龙口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龙矿集团分离移交社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及维修改造问题解决专题会议纪要”一份,龙口煤电公司开具给海丰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供电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及对应的电量记录通知单六份,龙口煤电公司开具并经华龙热力公司确认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每月所产生的电量记录通知单六张,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企业征询函一份,2018年5月7日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的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一份,海丰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华龙热力公司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根据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人民政府达成的协议,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接收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的国有供暖设备设施资产,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接收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的供暖管理职能,并按照上级政策及文件规定承担相关责任。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供暖管理职能和国有设备设施资产所涉及的范围是6个社区(龙海社区、北皂社区、梁家社区、金海湾社区、洼里社区、海迪南区)。2018年11月1日起,职工家属区所有供暖用户由华龙热力公司独立负责运营管理,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相关责任;2019年1月1日起,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供暖管理承担相关费用,华龙热力公司负责全面承接职工家属区供暖管理职能。随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鉴于洼里社区所在区域尚未覆盖市政供暖管网,社区供暖为自备锅炉供暖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洼里社区供暖顺利移交,经三方协商一致,现对三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作以下补充: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华龙热力公司利用现有的供暖锅炉对洼里社区实施供暖,期限为5年。华龙热力公司在负责洼里社区供暖的同时,负责现有锅炉及相关资产管理,保证供暖质量和资产安全完整。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照4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华龙热力公司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给华龙热力公司。除此之外,华龙热力公司在5年运营期内发生的运维费、维保费等所有费用皆由其自行负责。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洼里社区锅炉房用电电费执行0.6944元/kwh,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9月7日,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鉴于洼里社区所在区域尚未覆盖市政供暖管网,社区供暖为自备锅炉供暖的具体情况,为保证冬季供暖的正常运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洼里社区供暖运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海丰公司在洼里社区供暖未接入市政供暖管网前利用现有锅炉对洼里社区实施供暖,海丰公司在负责洼里社区供暖的同时,负责现有锅炉及相关资产管理,保证供暖质量和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运营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海丰公司承担,与华龙热力公司无关。运营期间,海丰公司负责锅炉及附属设施以及供热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海丰公司承担。海丰公司负责按龙口市政府取暖费标准收取居民取暖费,并归海丰公司所有。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按照4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海丰公司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附:测算明细),待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到位后,先期拨付给海丰公司三年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135万元,三年运营期满后,再拨付剩余的90万元。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洼里社区锅炉房用电电费执行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现行的0.6944元/kwh,如遇电价调整,由海丰公司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华龙热力公司不承担电价变更成本,海丰公司不能因电价变化影响运营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如市政管网未到达洼里社区,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后续供暖运营合同,在同等价位下,海丰公司有优先签订合同权。海丰公司供暖期间,如果政府发给海丰公司供暖补贴,归海丰公司所有。2018年10月18日,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为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用电地址:洼里社区锅炉房。发生电量按0.6944元/kwh计费。用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每月结算一次,于当月月底前到龙口煤电公司结清当月全部电费。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责任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并按下列规定计算:当年欠费部分,自应交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自应交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拨付给华龙热力公司,华龙热力公司将3年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135万元拨付给海丰公司。海丰公司接手后,对洼里社区2018-2019年期间的供暖进行了运营,期间共产生电费330179.5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目前尚欠龙口煤电公司电费146468.95元。2019年10月份,因海丰公司欠债太多,资产被查封,已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召开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决定由华龙热力公司利用海丰公司的资质对洼里社区供暖,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海丰公司进行配合。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后,对洼里社区2019-2020年期间的供暖进行了运营,期间共产生电费285582.42元,该电费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虽与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华龙热力公司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包括洼里社区在内的其他社区的供暖运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华龙热力公司,但在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并将洼里社区供暖交与海丰公司运营后,龙口煤电公司作为供电主体又与海丰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实际履行,故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之间形成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海丰公司对目前尚欠2018-2019年在其运营供暖期间的电费146468.95元并无异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龙口煤电公司支付电费。龙口煤电公司要求华龙热力公司支付2018-2019年的电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0月,海丰公司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后并于2019-2020年期间对洼里社区供暖,对在此期间产生的电费285582.42元并无异议且在龙口煤电公司出具的用电量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故龙口煤电公司与华龙热力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并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电费285582.42元应由华龙热力公司承担。故龙口煤电公司要求华龙热力公司支付2019-2020年期间电费285582.42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龙热力公司在2019-2020年期间挂靠海丰公司从事洼里社区供暖运营,由此产生的债务,被挂靠单位海丰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海丰公司逾期付款,龙口煤电公司要求海丰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龙口煤电公司主张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为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龙口煤电公司要求华龙热力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华龙热力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因双方并无违约金的具体约定,故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龙口煤电公司超出部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海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口煤电公司电费146468.95元及利息(利息以14646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华龙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口煤电公司电费285582.42元及利息(利息以285582.4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海丰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龙口煤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1元,减半收取3891元,由海丰公司负担1615元,由华龙热力公司负担227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龙热力公司根据该公司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接收包括洼里社区在内的其他社区的供暖运营管理职能后,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将洼里社区供暖交与海丰公司运营。2019年10月,海丰公司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由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并于2019-2020年期间对洼里社区供暖,在此期间产生电费285582.42元,华龙热力公司在龙口煤电公司出具的用电量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一审结合本案事实,认定龙口煤电公司与华龙热力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电费应由华龙热力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华龙热力公司上诉称其只是接收供暖管理职能,不应承担支付电费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上诉人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建梅
审判员 韩素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姜鲁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民终3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电厂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宗世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斌,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侯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菜园泊村。
法定代表人:王承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煤电公司)、被上诉人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龙热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鲁06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华龙热力公司无责;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龙口煤电公司、海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按照《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要求,将供暖管理职能移交给华龙热力公司,而涉案洼里社区并不在该文件及华龙热力公司接收范围内。只是出于政府协调的原因让华龙热力公司从形式上顶名接收,但实际仅仅是“管理职能”接收,这样才符合“三供一业”的政策要求,而实际“运营维护”是由海丰公司履行。二、洼里社区锅炉是烧煤锅炉,不属于华龙热力公司经营范围,并且锅炉房的产权也不在华龙热力公司,产权以前在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来移交给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海丰公司一直是实际履行主体,而不是华龙热力公司。三、从实际付款上看,海丰公司与龙口煤电公司对电费及其他账目有抵销及对账行为,可见结算及实际合同相对人及义务人均是海丰公司。四、海丰公司与龙口煤电公司之间曾签订过合同编号为GDB2017061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主体是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更加证实电费的支付方是海丰公司,与华龙热力公司无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龙口煤电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7年12月1日,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与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华龙热力公司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涉案的洼里社区等六个社区的供暖移交给华龙热力公司独立运营。2018年9月7日,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由海丰公司对洼里社区供暖,电价按0.6944元/度执行,之后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供电合同。2018年-2019年供暖季由海丰公司运营,2019年10月份,因海丰公司欠债太多,资产被查封,无力继续供暖。2019年10月18日,龙口市财政局召集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龙热力公司、海丰公司协调,形成《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记录》,决定由华龙热力公司利用海丰公司的资质对洼里社区供暖,取暖费由华龙热力公司收取,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海丰公司进行配合。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后,2019年-2020年供暖期产生电费285582.42元未支付给龙口煤电公司。上述一审查明事实,华龙热力公司均予以认可,其依法应承担给付电费义务。二、华龙热力公司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根据2019年10月18日龙口市财政局、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龙热力公司、海丰公司形成的《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记录》可证,华龙热力公司在2019年-2020年供暖期是利用海丰公司资质对洼里社区进行供暖,供暖费由华龙热力公司收取,其为实际受益人和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依法应承担给付电费的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海丰公司未答辩。
龙口煤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华龙热力公司支付龙口煤电公司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电费432051.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32051.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2.依法判令海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华龙热力公司、海丰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如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华龙热力公司三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三方另行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补充协议》,2019年11月8日龙口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龙矿集团分离移交社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及维修改造问题解决专题会议纪要”一份,龙口煤电公司开具给海丰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供电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及对应的电量记录通知单六份,龙口煤电公司开具并经华龙热力公司确认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每月所产生的电量记录通知单六张,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企业征询函一份,2018年5月7日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的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一份,海丰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华龙热力公司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根据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人民政府达成的协议,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接收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的国有供暖设备设施资产,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接收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的供暖管理职能,并按照上级政策及文件规定承担相关责任。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供暖管理职能和国有设备设施资产所涉及的范围是6个社区(龙海社区、北皂社区、梁家社区、金海湾社区、洼里社区、海迪南区)。2018年11月1日起,职工家属区所有供暖用户由华龙热力公司独立负责运营管理,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相关责任;2019年1月1日起,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供暖管理承担相关费用,华龙热力公司负责全面承接职工家属区供暖管理职能。随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鉴于洼里社区所在区域尚未覆盖市政供暖管网,社区供暖为自备锅炉供暖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洼里社区供暖顺利移交,经三方协商一致,现对三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作以下补充: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华龙热力公司利用现有的供暖锅炉对洼里社区实施供暖,期限为5年。华龙热力公司在负责洼里社区供暖的同时,负责现有锅炉及相关资产管理,保证供暖质量和资产安全完整。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照4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华龙热力公司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给华龙热力公司。除此之外,华龙热力公司在5年运营期内发生的运维费、维保费等所有费用皆由其自行负责。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洼里社区锅炉房用电电费执行0.6944元/kwh,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9月7日,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鉴于洼里社区所在区域尚未覆盖市政供暖管网,社区供暖为自备锅炉供暖的具体情况,为保证冬季供暖的正常运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洼里社区供暖运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海丰公司在洼里社区供暖未接入市政供暖管网前利用现有锅炉对洼里社区实施供暖,海丰公司在负责洼里社区供暖的同时,负责现有锅炉及相关资产管理,保证供暖质量和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运营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海丰公司承担,与华龙热力公司无关。运营期间,海丰公司负责锅炉及附属设施以及供热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海丰公司承担。海丰公司负责按龙口市政府取暖费标准收取居民取暖费,并归海丰公司所有。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按照4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海丰公司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附:测算明细),待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到位后,先期拨付给海丰公司三年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135万元,三年运营期满后,再拨付剩余的90万元。华龙热力公司同意洼里社区锅炉房用电电费执行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现行的0.6944元/kwh,如遇电价调整,由海丰公司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华龙热力公司不承担电价变更成本,海丰公司不能因电价变化影响运营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如市政管网未到达洼里社区,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后续供暖运营合同,在同等价位下,海丰公司有优先签订合同权。海丰公司供暖期间,如果政府发给海丰公司供暖补贴,归海丰公司所有。2018年10月18日,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为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用电地址:洼里社区锅炉房。发生电量按0.6944元/kwh计费。用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每月结算一次,于当月月底前到龙口煤电公司结清当月全部电费。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责任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并按下列规定计算:当年欠费部分,自应交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自应交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将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拨付给华龙热力公司,华龙热力公司将3年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135万元拨付给海丰公司。海丰公司接手后,对洼里社区2018-2019年期间的供暖进行了运营,期间共产生电费330179.5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目前尚欠龙口煤电公司电费146468.95元。2019年10月份,因海丰公司欠债太多,资产被查封,已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召开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决定由华龙热力公司利用海丰公司的资质对洼里社区供暖,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海丰公司进行配合。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后,对洼里社区2019-2020年期间的供暖进行了运营,期间共产生电费285582.42元,该电费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虽与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华龙热力公司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包括洼里社区在内的其他社区的供暖运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华龙热力公司,但在华龙热力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并将洼里社区供暖交与海丰公司运营后,龙口煤电公司作为供电主体又与海丰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实际履行,故龙口煤电公司与海丰公司之间形成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海丰公司对目前尚欠2018-2019年在其运营供暖期间的电费146468.95元并无异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龙口煤电公司支付电费。龙口煤电公司要求华龙热力公司支付2018-2019年的电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0月,海丰公司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后并于2019-2020年期间对洼里社区供暖,对在此期间产生的电费285582.42元并无异议且在龙口煤电公司出具的用电量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故龙口煤电公司与华龙热力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并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电费285582.42元应由华龙热力公司承担。故龙口煤电公司要求华龙热力公司支付2019-2020年期间电费285582.42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龙热力公司在2019-2020年期间挂靠海丰公司从事洼里社区供暖运营,由此产生的债务,被挂靠单位海丰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海丰公司逾期付款,龙口煤电公司要求海丰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龙口煤电公司主张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为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龙口煤电公司要求华龙热力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华龙热力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因双方并无违约金的具体约定,故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龙口煤电公司超出部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海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口煤电公司电费146468.95元及利息(利息以14646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华龙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口煤电公司电费285582.42元及利息(利息以285582.4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海丰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龙口煤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1元,减半收取3891元,由海丰公司负担1615元,由华龙热力公司负担227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龙热力公司根据该公司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接收包括洼里社区在内的其他社区的供暖运营管理职能后,与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将洼里社区供暖交与海丰公司运营。2019年10月,海丰公司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由华龙热力公司接手并于2019-2020年期间对洼里社区供暖,在此期间产生电费285582.42元,华龙热力公司在龙口煤电公司出具的用电量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一审结合本案事实,认定龙口煤电公司与华龙热力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电费应由华龙热力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华龙热力公司上诉称其只是接收供暖管理职能,不应承担支付电费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上诉人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建梅
审判员 韩素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姜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