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煤电有限公司

龙口煤电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1民初3450号 原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振兴路249号(送达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南山路龙门花园龙博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21510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电厂南路1号(送达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927840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煤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煤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龙公司支付原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电费327356.62元及利息(利息以327356.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华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煤电公司系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矿集团)控股企业。华龙公司系山东龙口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控股供汽、**、水冷、管道工程施工企业。2017年12月1日,龙矿集团、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龙口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持股100%,以下简称汇银公司)和华龙公司三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龙矿集团职工家属区所有供暖用户由华龙公司独立运营管理(其中包括洼里社区),华龙公司全面承接供暖运营管理职能。随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龙矿集团同意华龙公司利用现有的供暖锅炉对洼里社区实施供暖,期限为5年;龙矿集团同意按照45万/年的标准给予被告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除此之外,华龙公司在5年运营期内发生的运维费、***等所有费用皆有其自行负责;洼里社区锅炉房用电电费执行当时指导价0.6944元/kwh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协议生效后,各方办理了交割手续,龙矿集团按约定支付了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供暖运营补贴,华龙公司按《补充协议》履行社区供暖至今。华龙公司在运营期内拖欠原告2018-2019年、2019-2020年供暖期电费累计432,051.36元已经贵院(2020)鲁0681民初4049号判决确定并执行完毕;2020-2021年供暖期电费已判决。但华龙公司仍拖延2021-2022年供暖期电费327356.62元未付,该电费经煤电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该供暖期已结束。 被告华龙公司辩称,洼里社区的供暖不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只是由于政府协调的原因让被告从形式上点名接收,被告实际从事的管理职能,并非实际的运营主体,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索要电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龙矿集团、汇银公司和被告三方签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龙矿集团职工家属区所有供暖用户由被告独立负责运营管理,被告全面承接供暖管理职能。龙矿集团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供暖管理职能的范围是六个社区,其中包括洼里社区。随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龙矿集团同意被告利用现有的供暖锅炉对洼里社区实施供暖,期限5年;龙矿集团同意按照4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被告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除此之外,被告在5年运营期发生的运维费、***等所有费用皆由其自行负责;龙矿集团同意洼里社区锅炉房用电电费执行0.6944元/kwh,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9月7日,被告又与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签订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合同,约定海丰公司负责洼里社区供暖,运营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海丰公司接手后,对洼里社区2018-2019年期间的供暖进行了运营。2019年10月,因海丰公司无力再进行洼里社区供暖运营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召开洼里社区供暖调度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决定由被告利用海丰公司的资质对洼里社区供暖,龙矿集团和海丰公司进行配合。被告接手后,对洼里社区2019年-2020年、2020年-2021年、2021年-2022年期间的供暖进行了运营。 另查明,原告为向海丰公司和被告索要洼里社区2018-2019年、2019-2020年两个供暖期的电费,曾于2020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该案经本院(2020)鲁0681民初4049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3680号审理终结,判决海丰公司支付原告2018-2019年供暖期电费146468.95元及利息,被告支付原告2019-2020年供暖期电费285582.42元及利息,海丰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为向被告索要2020年-2021年供暖期的电费,曾于2022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该案经(2022)鲁0681民初300号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暖期电费265152.19元及利息。 2021-2022年供暖年度,原告给洼里社区供暖用电量为425044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改价格【2021】89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改价格【2021】985号)及国家电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公告,2021-2022年供暖年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费327356.62元。 本院认为,被告依据《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和《补充协议》接收洼里社区的供暖运营管理职能,并且收取了集团给予的5年期的供暖运营收支差补贴22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在5年运营期内发生的运维费、***等所有费用皆由其自行负责。在2021-2022年供暖期内,被告依约对洼里社区供暖进行运营,原告作为供电企业,被告作为用电单位,双方实际形成了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供电,被告亦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支付电费。现原告依据被告聘请的供暖维护人员签字确认的电量记录通知单上的用电量,并结合《补充协议》的约定和山东省电价的调整向被告主张电费327356.6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实际上仅是管理职能,并非实际运营主体及审理中被告的其他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煤电有限公司电费327356.62元及利息(以327356.6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计3105元,由被告山东龙口华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 办理网上上诉立案及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款支付方式:款项汇至龙口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户名:龙口市人民法院;账号:×××67。请务必备注案号及原告姓名、承办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