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

***与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2MF08299644。

法定代表人:包从识,该社社长。

第三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4647F。

法定代表人:郑永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官,男。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惠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俊

代书记员 叶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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