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2MF08299644。
法定代表人:包从识,该社社长。
第三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4647F。
法定代表人:郑永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官,男。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亭旁镇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惠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俊
代书记员 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