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

***与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79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501室。
原告***与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2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三门县,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仅冻结到6,572元。2022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张玉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