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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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23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79340353M。
法定代表人:林英。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span>
被执行人:郑君,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span>
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spa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特3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制作执行笔录。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XXX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郑君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划拨***名下存款4897元,郑君名下存款6006.98元,扣除执行费4897元,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偿6006.98元。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006.9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君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君、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23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叶 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叶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