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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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文明路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MA2G6PC7X。
法定代表人:葛志敏。
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4704647。
法定代表人:郑永双。
被执行人:***,男,1956年0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租金155721.29元及利息,补偿款28855.5元,律师费1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5元,执行费28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始丰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2执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晓勇
审判员叶再军
审判员陈伟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苏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