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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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257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
法定代表人:**省。
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