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2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70470464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有登记、公安有数据。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在(2017)浙1022执1471号案中被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在(2017)浙1022执2190号案中被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海游镇梧桐路20号1501号的房屋在(2016)浙1022执2985号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街道××街坊××(1,2复式)的房产在(2016)浙1022执2946号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街道××街坊××丘翔××(1,2,3复式)及翔殷路500弄51-64号微型车位-007(架空层)、小型车位-006(架空层)的房地产及车位在(2017)浙1022执1436号案中拍卖,本案分配到执行款9310元。2017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评估拍卖,本案申请延长审限。2018年2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