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财保194号之二
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顺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群,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昆明路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根据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1702财保1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2000万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鲁1702财保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中12套房产的查封。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剩余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040********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040********的银行存款320万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高新支行的账号为1609********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的账号为2338********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高新支行的账号为1609********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的账号为1609********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营业部的账号为2156********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
八、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支行的账号为1593********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
九、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支行的账号为3705********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
十、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366号菏泽中融华府小区2号楼1单元08001室、08002室、09001室、09002室、10001室、10002室、11001室、11002室、12001室、12002室、13001室、13002室、14001室、14002室、15001室、15002室、16001室、16002室、17001室、170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燕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