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望峰岗北路原毛纺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PK294U。
法定代表人:平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顺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68516B。
法定代表人:陈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淮南国际商城华创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UFJNQ0T。
负责人:沈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报告。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对该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等财产查询,冻结并划拨277107.29元,扣除执行费19536元,余下257571.29元转账至申请预留银行账户内,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确认,其认可本院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志保
审判员  孟凡华
审判员  陶继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