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883号 申请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BEK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顺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685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投保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70000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