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8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BEK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顺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685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事务所律师。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鄂058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冻结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2022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宜都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撤回对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