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字第158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流社区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百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担保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22楼。
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百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百业担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麒麟电动门公司保证金37.5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7.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南京百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均无登记;并查询银行账户,南京百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担保金已经被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因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变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对南京百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变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邬海翔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