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1181执1444号
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6687.0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共计受偿人民币438987.03元(其中本金396687.03元,利息4230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该案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浙11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一七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