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括苍园艺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括苍园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56588819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括苍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6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119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万丰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6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59952。
法定代表人封兵林。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括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6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3602X。
法定代表人封兵林。
被执行人封城,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296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括苍园艺有限公司、丽水市万丰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括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封城、***在(2018)浙1102执64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括苍园艺有限公司、丽水市万丰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括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封城、***银行存款人民币99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