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8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其乐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3661934U。
法定代理人:邓干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仪,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莦林芷,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5921377313。
法定代表人:祁志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损失119700元,苗木养护费285000元,保函费67940元,续保函费26816.4元,迟延履行利息14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2元、本案执行费7482元,合计51567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8)粤19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18)粤19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972执8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浩新
审 判 员 许 腾
人民陪审员 蔡劲松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