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3民初8151号
申请人:李柱华,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业,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妮诗,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其乐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柱华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89896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绿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8989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