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6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0360.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