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4046517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延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49571H,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厚余加油站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顾留凤。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胡雯雯,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顾留凤,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971506D,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div>
法定代表人:顾留凤。
被执行人:武进区湖塘福缘琥珀工艺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E8T65,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胡雯雯、戴锁方、顾留凤、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福缘琥珀工艺品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2民初5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其中本金494960.37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0477.15元,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律师费33017元,由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付清。三、案件受理费917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587元,由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付清。因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胡雯雯、戴锁方、顾留凤、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福缘琥珀工艺品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胡雯雯名下位于新城帝景花园20幢101室;湖塘莱蒙城T22幢03室;湖塘镇新城公馆301幢乙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徐惜民
审判员  蔡闻世
审判员  仇慧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