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财保39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4124214R。

负责人:彭菲难,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园林花木(厚余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971506D。

法定代表人:戴旭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太和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60591E。

法定代表人:殷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园林花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49571H。

法定代表人:戴旭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顾留凤,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戴旭锋,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胡雯雯,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戴锁方、顾留凤、戴旭锋、胡雯雯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戴锁方、顾留凤、戴旭锋、胡雯雯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申国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