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

516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5169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4046517A。
负责人:蒋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飞,该分行员工。
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4957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胡雯雯,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顾留凤,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97150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艺林园森林酒店,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P81T61L。
经营者:***。
被告:武进区湖塘福缘琥珀工艺品店,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E8T65。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诉被告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胡雯雯、戴锁方、顾留凤、江苏正锋树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艺林园森林酒店、武进区湖塘福缘琥珀工艺品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州艺林园森林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回对常州艺林园森林酒店的起诉。
审判员 冯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