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3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17607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87号中亿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鲍蕾,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49571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厚余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0915X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顾留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泽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4277443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南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顾留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锁方,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顾留凤,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胡雯雯,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常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常州泽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戴锁方、顾留凤、***、胡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0)苏04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常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常州泽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戴锁方、顾留凤、***、胡雯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案件保全时,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雯雯名下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20幢101号、湖塘镇莱蒙城T22幢03室、新城公馆301幢乙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均有抵押);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夏溪镇观后村的集体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名下苏DK××××、苏DF××××小汽车两辆(均未能实际控制)。
案件执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街道××社区的苗木。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徐惜民
审判员 蔡闻世
审判员 杨川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