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7403号
原告:***,女,201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监护人:张某,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72号13层。
被告:***,男,1988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德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塔村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三区23幢101/20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常州恒绿花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于